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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考申論題 114年 [法律廉政]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第 二 題

二、A 到魚攤買魚,問老闆甲鮭魚怎麼賣?甲謊稱這是由國外空運進口的高級鮭魚,要準備收攤了,一公斤新臺幣四百元就賣。A 知道空運鮭魚的行情一公斤約在六百元左右,雖然覺得魚肉質感不太像高級貨,但想說那麼便宜買了也不吃虧,所以向甲購買五公斤。事後確認,A 買的根本是海運鮭魚,一公斤的市價的確是四百元左右。請問甲之刑事責任如何?(35 分)
📝 此題為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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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看到此題應立刻聯想到刑法『詐欺取財罪』的構成要件審查。解題關鍵在於拆解客觀要件的『陷於錯誤(被害人半信半疑是否屬之)』與『財產損害(等價交換有無損害)』,以及主觀要件的『不法所有意圖(誇大行銷與詐欺的界線)』,並依三階論精準涵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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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點】甲以不實商品資訊促銷,惟被害人半信半疑仍購買且客觀上未受有財產總額之減少,甲是否該當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 【解析】 結論先行:甲不成立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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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詐欺罪要件與損害
💡 詐欺罪須具備詐術與損害之因果連鎖,且主觀具不法所有意圖。

🔗 詐欺取財罪客觀構成要件因果鏈

  1. 1 施用詐術 — 行為人傳遞不實資訊或扭曲事實
  2. 2 陷於錯誤 — 被害人因詐術產生與事實不符之認知
  3. 3 財產處分 — 被害人因錯誤認知而交付財物
  4. 4 財產損害 — 被害人整體財產價值產生實質減少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本題因「等價交換」導致財產損害斷裂,故不成立既遂。
🧠 記憶技巧:詐術、錯誤、處分、損、不法所有意圖存,五環相扣才成罪。
⚠️ 常見陷阱:容易誤以為只要行為人說謊(施用詐術)即成立犯罪,而忽略「財產損害」與「不法所有意圖」的實質審查。
伴隨懷疑之錯誤 主觀目的不達之財產損害說 詐欺罪之不法所有意圖 詐欺未遂犯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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