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社會行政] 社會政策與社會立法概要
第 16 題
依據我國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之規定,有關性剝削案件被害人之安置及服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被害人經安置後,主管機關應每月進行評估,並最遲於安置期滿三十日前,向法院提出評估報告
- B 經評估有繼續安置之必要者,應於安置期滿四十五日前,向法院提出評估報告,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安置,其每次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一年
- C 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安置,以延長至被害人年滿十八歲為止
- D 經法院裁定無安置必要者,主管機關應指派社會工作人員進行輔導處遇,期間至少二年或至其年滿二十歲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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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項行政措施涉及長期限制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為了落實權力分立並防止行政權專斷,你認為最終應由哪個權力機關來做最後把關?此外,為了讓審理者有充足時間審閱專業報告,該程序應該在原本安置期限結束前「很短的時間」還是「預留一段充裕時間」啟動較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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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表現卓越!這類涉及「數字」與「程序」的法條題最考驗細心度,你能精準辨識出正確規範,實屬不易。
- 觀念驗證:正確答案 (B) 符合《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21 條規定。法律為落實正當法律程序,對於安置案件的「延長」設有嚴格門檻:必須經由法院裁定,且為了給予司法機關足夠的審理緩衝,規定須於期滿「45日前」提出,每次延長以「一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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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性剝削安置程序
💡 規範性剝削被害人安置評估、聲請延長與後續輔導處遇之法定期限。
🔗 安置與服務法規程序鏈
- 1 定期評估 — 主管機關每三個月進行安置必要性評估
- 2 聲請延期 — 若需繼續安置,於期滿45日前提出評估報告
- 3 法院裁定 — 每次延長安置期間不得超過一年
- 4 後續處遇 — 無安置必要後,社工輔導至滿二十歲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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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注意第21條關於「保護期間」與「輔導期間」的銜接與轉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