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概要
第 9 題
依土地稅法及相關稅法之規定,下列那些情況於土地移轉時,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①交換土地時 ②土地設定典權時 ③配偶相互贈與土地時 ④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於自然人時 ⑤遺贈土地
- A ①⑤
- B ②③
- C ③④
- D ②④⑤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稅法邏輯中,若某種土地移轉並非為了『市場獲利』,而是為了『維持家庭財產一體性』或『保護特定產業環境(如農業)』,立法者通常會設計哪一種機制來讓這次移轉『暫時不用繳稅』,但又不會讓這筆稅款永久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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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土地增值稅中關於「不課徵」的重要法律優惠!這類題型在稅務實務中極為關鍵,你能精確區分「應課徵」、「免徵」與「不課徵」的細微差異,顯示出你對法條細節的掌握非常紮實。
申請不課徵的法定事由
在《土地稅法》的體系中,配偶相互贈與土地(第 28 條之 2)以及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移轉與自然人(第 39 條之 2)是法律明定「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兩大核心情形。其立法意旨分別在於落實配偶間的財產權益保障,以及鼓勵農業永續經營。至於選項 ② 的土地設定典權,依據《土地稅法》第 29 條規定,設定典權時,出典人應「預繳」土地增值稅,這與「不課徵」在法律效果上截然不同,是考試中極具誘惑力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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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不課徵要件
💡 區分申請「不課徵」與「免徵」的情境,及其延後課稅之本質。
| 比較維度 | 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 VS | 免徵土地增值稅 |
|---|---|---|---|
| 代表法條 | 土地稅法 28-2, 39-2 | — | 土地稅法 28 但書 |
| 法律性質 | 稅負延期(遞延課徵) | — | 稅額歸零(永久減免) |
| 代表案例 | 配偶贈與、農地農用 | — | 繼承移轉、政府徵收 |
| 下次移轉成本 | 以不課徵前之原現值計算 | — | 以該次免徵時之現值計算 |
💬「不課徵」僅是延後繳稅,下次移轉時會將本次漲價金額併入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