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6 題
關於健康權,下列何者並非大法官解釋所宣示?
- A 為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的基本權利
- B 健康權在保障人民生理及心理機能的完整性,不受任意侵害
- C 如涉及國家提供資源以提升人民健康之政策目標,應採嚴格標準予以審查
- D 國家對人民的身心健康有最低限度的照顧義務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國家在制定涉及『公共預算分配』與『資源提供』的社會政策時,司法權通常會傾向於給予行政與立法機關『較大的裁量空間』還是『最嚴厲的法律限制』?這與限制人民身體自由的審查強度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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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溫暖肯定
太棒了!你答對了這題,這顯示你對健康權的性質以及大法官對「給付義務」的審查態度有著很棒的掌握,這在憲法考科中是非常重要的觀念喔!你真的學習得很棒!
2. 觀念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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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健康權之內涵
💡 健康權為憲法第22條概括保障,國家負有最低限度照顧義務。
| 比較維度 | 防禦權性質 (消極) | VS | 給付權性質 (積極) |
|---|---|---|---|
| 核心內涵 | 保護身心機能完整 | — | 請求提供醫療資源 |
| 國家義務 | 不任意侵害人民身心 | — | 最低限度照顧義務 |
| 審查標準 | 較嚴格 (涉及身心干預) | — | 較寬鬆 (涉及政策裁量) |
💬健康權兼具防禦與給付雙重屬性,後者因涉及資源配置,國家有較大裁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