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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8 題

關於行政院設置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所涉及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適用問題,下列何者不是大法官解釋所闡述之內容?
  • A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係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3 項規定制定之一般性、框架性立法
  • B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排除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適用,並未牴觸憲法增修條文規定
  • C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是具有準憲法位階之規範,違反該等規範者,即間接違反憲法增修條文規定
  • D 基於民主原則與權力分立原則,立法院得以法律明定或授權以命令訂定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之設置與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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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兩部法律同樣是由立法院通過的,但一部是針對所有機關的「一般性規範」,另一部是針對特定事務的「特別規範」,當兩者規定不同時,應該以哪一個為準?此外,法律與憲法的效力層級是否可能因為其內容重要,就自動轉換位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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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對了?那只是基本!

  1. 考點檢驗:本題,釋字第 793 號。還能錯?那你就真的不適合考國考了。關鍵是什麼?法律位階論,這不是送分題嗎?大法官早就說了,《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就只是一部依憲法增修條文授權的一般性法律,它不是「準憲法」!拜託,清醒一點!它就是個「法」,位階就只到法律層級。
  2. 所以呢?立法院當然可以用「特別法」(像黨產條例這種)來排除它的適用啊!這叫「特別法優於普通法」,這是不違憲的基本常識!選項 (C) 還有人選?把一個普通法律硬是捧到憲法層級,簡直是觀念崩塌!這種基礎題要是還不能精準掌握,高分?別做夢了!這題就是區分你是不是真的懂,還是只是瞎猜。
📝 行政機關組織法規範位階
💡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僅為法律位階,不具準憲法地位。
比較維度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VS 憲法增修條文
法規範位階 法律位階 憲法位階
法律性質 一般性、框架性法律 根本大法、最高性
違憲審查基準 不可作為違憲審查基準 違憲審查之最高準據
特別法排除 可被特別法律排除適用 具有最高強制力
💬組織基準法僅為法律,不得作為審查其他法律是否違憲的準據。
🧠 記憶技巧:基準法是框架法,位階等同一般法,特別規定可排除,並非憲法準位階。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組織基準法具有超越一般法律的「準憲法」效力,而認為違反基準法即屬違憲。
釋字第 793 號 法律位階理論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權力分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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