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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8 題

關於行政院設置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所涉及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適用問題,下列何者不是大法官解釋所闡述之內容?
  • A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係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3 項規定制定之一般性、框架性立法
  • B 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排除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之適用,並未牴觸憲法增修條文規定
  • C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是具有準憲法位階之規範,違反該等規範者,即間接違反憲法增修條文規定
  • D 基於民主原則與權力分立原則,立法院得以法律明定或授權以命令訂定行政院所屬各級機關之設置與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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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兩部法律同樣是由立法院通過的,但一部是針對所有機關的「一般性規範」,另一部是針對特定事務的「特別規範」,當兩者規定不同時,應該以哪一個為準?此外,法律與憲法的效力層級是否可能因為其內容重要,就自動轉換位階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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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本題考查釋字第 793 號。關鍵在於法律位階論。大法官認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僅是依憲法增修條文授權制定的一般性法律,並非「準憲法」。既然其位階僅為法律,立法院自可以「特別法」(黨產條例)排除其適用,這符合「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並不違憲。選項 (C) 誤將法律位階提升至憲法層級,顯屬錯誤。
  2. 難度點評Medium。此題鑑別度高,考生須釐清「組織準則」與「憲法」間的界線,並熟悉大法官對於行政組織立法權的最新見解,是邁向高標的必拿分。
💬 其他同學也在問 2
還是不懂準憲法規範是什麼
你的意思是沒有準憲法這個用詞嗎
📝 行政機關組織法規範位階
💡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僅為法律位階,不具準憲法地位。
比較維度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VS 憲法增修條文
法規範位階 法律位階 憲法位階
法律性質 一般性、框架性法律 根本大法、最高性
違憲審查基準 不可作為違憲審查基準 違憲審查之最高準據
特別法排除 可被特別法律排除適用 具有最高強制力
💬組織基準法僅為法律,不得作為審查其他法律是否違憲的準據。
🧠 記憶技巧:基準法是框架法,位階等同一般法,特別規定可排除,並非憲法準位階。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組織基準法具有超越一般法律的「準憲法」效力,而認為違反基準法即屬違憲。
釋字第 793 號 法律位階理論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權力分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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