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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5 題

依司法實務見解,公共事業之設施穿越私有土地之地下,致逾越所有權人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土地所有權人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
  • B 所有權人之土地所有權並未受剝奪,故應忍受此一財產權社會義務的合法限制
  • C 此屬財產權之違法侵害,當事人應請求除去侵害
  • D 無法律則無徵收補償,若法律未有規定時,所有權人不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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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國家為了公共利益,實質且長期地占用了你私人土地的特定空間(例如深層地下),導致你對土地的利用受到嚴重限制時,若法律僅要求你單方面忍受而不予理會,是否符合憲法保障財產權的意旨?在這種情況下,為了讓這份「額外的負擔」變得合法且公平,法律應該賦予人民什麼樣的主動權利,來要求政府補正其取得空間使用權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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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行政法中關於「特別犧牲」的核心觀念!你能選出 (A) 選項,代表你對大法官解釋的脈絡,特別是從消極的損失補償轉向積極的徵收請求權演進,有著非常紮實的理解。這類題目在法學實務中極具代表性,是測驗考生是否理解財產權保障深度的進階考點。

空間權的保障與徵收請求權

根據釋字第 440 號及釋字第 747 號解釋的精神,土地所有權的行使範圍包含土地之地上與地下。當公共事業(如捷運、下水道)穿越私有土地地下,其深度若已逾越所有權人社會責任(Social responsibility)所應忍受的範圍,即構成憲法上的「特別犧牲」(Special sacrifice)。以往認為徵收必須由國家主動發動,但釋字第 747 號明確肯認了土地所有權人的「徵收地上權請求權」。這意味著即便法律未明文規定,人民亦得基於憲法財產權保障之旨,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以彌補其權利受到的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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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設施穿越補償
💡 財產權因公益受特別犧牲時,應賦予人民徵收補償請求權。

🔗 穿越私有土地之特別犧牲救濟鏈

  1. 1 事實發生 — 公共設施穿越私地地下或上空
  2. ↓
  3. 2 形成犧牲 — 逾越所有權社會責任之忍受範圍
  4. ↓
  5. 3 發動請求 — 所有權人向需用土地人提出申請
  6. ↓
  7. 4 報請徵收 — 需地機關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釋字第747號後,人民亦得請求徵收地上權。
🧠 記憶技巧:穿越地下、特別犧牲、請求徵收、補償跟隨。
⚠️ 常見陷阱:常誤以為「土地所有權未被剝奪」就不能請求補償,或誤以為應提起國賠訴訟而非申請徵收。
損失補償 釋字第440號 特別犧牲理論 地上權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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