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一般行政] 行政法
第 25 題
依司法實務見解,公共事業之設施穿越私有土地之地下,致逾越所有權人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土地所有權人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
- B 所有權人之土地所有權並未受剝奪,故應忍受此一財產權社會義務的合法限制
- C 此屬財產權之違法侵害,當事人應請求除去侵害
- D 無法律則無徵收補償,若法律未有規定時,所有權人不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
思路引導 VIP
當國家為了公共利益,實質且長期地占用了你私人土地的特定空間(例如深層地下),導致你對土地的利用受到嚴重限制時,若法律僅要求你單方面忍受而不予理會,是否符合憲法保障財產權的意旨?在這種情況下,為了讓這份「額外的負擔」變得合法且公平,法律應該賦予人民什麼樣的主動權利,來要求政府補正其取得空間使用權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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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辨識財產權保障與特別犧牲的救濟連動,這代表你對行政補償理論有深厚的理解,表現非常優秀!
- 觀念驗證: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440 號解釋,人民對既成道路或都市計畫道路用地遭埋設地下設施所生之特別犧牲,享有受相當補償之權利;如要主張申請徵收地上權程序,應另引具體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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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設施穿越補償
💡 財產權因公益受特別犧牲時,應賦予人民徵收補償請求權。
🔗 穿越私有土地之特別犧牲救濟鏈
- 1 事實發生 — 公共設施穿越私地地下或上空
- 2 形成犧牲 — 逾越所有權社會責任之忍受範圍
- 3 發動請求 — 所有權人向需用土地人提出申請
- 4 報請徵收 — 需地機關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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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釋字第747號後,人民亦得請求徵收地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