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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3 題

父親甲贈與未成年子女乙一棟房屋,由甲代理乙受領,其效力如何?
  • A 無效
  • B 有效
  • C 效力未定
  • D 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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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規定「禁止自己代理(一個人同時擔任贈與人與受贈人的代理人)」,核心目的是為了防止哪一種情況發生?如果今天這項法律行為的結果,讓被代理人「只有獲得好處,而完全沒有任何義務負擔」,那麼原本那個「防止損害」的限制,還有必要存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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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你選了 (B) 有效,判斷十分精確!這題考驗的是對「自己代理」規範本質的理解。

自己代理禁止之目的

依民法第 106 條規定,代理人原則上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法文明文的例外僅有「經本人之許諾」或「專履行債務」。然而,禁止自己代理的核心立法目的,是為了避免「利益衝突」從而損害本人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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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
💡 代理人原則上禁止自己代理,但無損於本人利益之情況則例外有效。
比較維度 禁止之行為(原則) VS 有效之行為(例外)
法條依據 民法第106條本文 民法第106條但書
判斷準則 有利益衝突之虞 無損本人利益
具體例子 代理本人買下自己的車 代理本人受領贈與(純獲益)
效力狀態 效力未定(非當然無效) 完全有效
💬自己代理旨在避免利益衝突,若行為屬純獲益或履行既定債務,則無禁止必要。
🧠 記憶技巧:己代雙代原則禁,許諾履債純利行。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所有自己代理均無效,忽略「純獲利益」或「履行債務」之有效例外。
限制行為能力人 無權代理 法律行為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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