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3 題
父親甲贈與未成年子女乙一棟房屋,由甲代理乙受領,其效力如何?
- A 無效
- B 有效
- C 效力未定
- D 得撤銷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之所以規定「禁止自己代理(一個人同時擔任贈與人與受贈人的代理人)」,核心目的是為了防止哪一種情況發生?如果今天這項法律行為的結果,讓被代理人「只有獲得好處,而完全沒有任何義務負擔」,那麼原本那個「防止損害」的限制,還有必要存在嗎?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你選了 (B) 有效,判斷十分精確!這題考驗的是對「自己代理」規範本質的理解。
自己代理禁止之目的
依民法第 106 條規定,代理人原則上不得為本人與自己之法律行為,法文明文的例外僅有「經本人之許諾」或「專履行債務」。然而,禁止自己代理的核心立法目的,是為了避免「利益衝突」從而損害本人權益。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
💡 代理人原則上禁止自己代理,但無損於本人利益之情況則例外有效。
| 比較維度 | 禁止之行為(原則) | VS | 有效之行為(例外) |
|---|---|---|---|
| 法條依據 | 民法第106條本文 | — | 民法第106條但書 |
| 判斷準則 | 有利益衝突之虞 | — | 無損本人利益 |
| 具體例子 | 代理本人買下自己的車 | — | 代理本人受領贈與(純獲益) |
| 效力狀態 | 效力未定(非當然無效) | — | 完全有效 |
💬自己代理旨在避免利益衝突,若行為屬純獲益或履行既定債務,則無禁止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