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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

第 5 題

甲依民法規定發起設立 A 學術性社團法人,並將其主事務所設於臺中市。依民法規定,A 法人應向何主管機關登記,始得成立?
  • A 臺中市政府
  • B 臺中地方法院
  • C 內政部
  • D 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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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團體想要從一般的『私人組織』,轉化為在法律上具有獨立人格、能擁有財產並負擔義務的『權利主體』時,這個確認身分與公示程序,通常是由負責推行公共政策的『行政單位』處理,還是由負責處理法律事務與權利公示的『司法單位』來執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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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法人成立的法律要件!這道題目考查的是民法中關於「法人格取得」的核心程序。在法律邏輯上,我們必須區分「業務監督」與「成立登記」兩種不同的權責。雖然一個學術性社團在業務上可能受教育部或地方政府監督,但其法律主體的誕生,必須遵循民法的規範。

法人成立的登記要件

依據民法第 30 條規定:「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這裡所稱的「主管機關」,在民法法人制度的實務運作中,是指司法機關而非行政機關。具體而言,根據《非訟事件法》的規定,法人登記是由法人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既然甲將 A 法人的主事務所設於臺中市,該法人便應向臺中地方法院辦理登記,方能取得法律上的權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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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團法人成立登記
💡 社團法人依民法規定,須向主事務所所在地法院登記始成立。
比較維度 登記機關 (法院) VS 業務機關 (行政機關)
核心職能 負責法人成立登記 負責業務許可與監督
法源依據 民法、非訟事件法 人民團體法、專法
法律效果 取得權利能力 准許推動業務
💬法人格之取得(成立)在於法院登記,業務運作則受行政機關監督。
🧠 記憶技巧:法人成立找法院,業務監督找機關。
⚠️ 常見陷阱:容易誤選行政機關(如教育部、內政部),需區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法人登記機關」之不同。
法人格取得 財團法人成立要件 社團法人之解散與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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