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稅務法規
第 17 題
依目前法律,下列何者並非「免徵房屋稅之私有房屋」?
- A 農會所有之自用倉庫,經主管機關證明
- B 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
- C 業經立案之私立學校,完成財團法人登記者,其供校舍或辦公使用之自有房屋
- D 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公益信託,其受託人因該信託關係而取得之房屋,直接供辦理公益活動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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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國家租稅政策的設計中,針對『純粹不具營利色彩的公益事業』與『具有特定成員互助性質的法人團體』,法律所給予的租稅優待(租稅優惠的強度),是否會因為其『公益性強弱』的差別,而在法條中區分為『完全不用繳』與『負擔減輕』兩種層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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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辨識出法律要件的細微差異。這顯示你在研讀稅務法規時,不僅掌握了法條文字,更能敏銳地捕捉到免稅規定的前提條件與政策目的。
私有房屋免徵要件之判析
本題的核心在於《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的具體規定。選項 (A) 是最典型的陷阱,依據該條第 10 款,農會所有之倉庫,必須是「專供糧政機關儲存公糧」並經證明者,方可享有免徵優惠。若僅是農會「自用」或一般的商業性倉庫,並不符合該法條的特定公共目的,因此仍須課稅。相較之下,選項 (B) 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第 6 款)、(C) 經立案之私校校舍(第 1 款)以及 (D) 供公益信託直接使用之房屋(第 11 款),皆完整符合法定的免徵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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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稅免徵與減半區分
💡 區分房屋稅條例中「免徵」與「減半徵收」的適用對象。
| 比較維度 | 免徵房屋稅 (15條1項) | VS | 減半徵收 (15條2項) |
|---|---|---|---|
| 農業設施 | 專供飼養禽畜之房舍 | — | 農會自用倉庫、檢驗場 |
| 教育公益 | 財團法人私立學校校舍 | — | 無 |
| 信託財產 | 公益信託直接使用房屋 | — | 無 |
💬農會所有之自用倉庫及檢驗場屬於減半徵收,非完全免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