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統測 114年 [衛生與護理類] 專業科目(2)

第 29 題

鄭某受呂某邀約參加他的私人生日派對,一進到會場就被呂某強行擁抱親吻表示歡迎,當下令鄭某感到驚訝和困惑,但考慮呂某為生日派對主人,因此並未立刻反應,事後鄭某有受辱的感覺,對此感到不安及痛苦。有關此案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呂某的強吻擁抱行為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可能被處以有期徒刑
  • B 在國外擁抱及親吻通常代表主人熱烈歡迎之意,不構成性騷擾要件
  • C 呂某的強吻擁抱行為雖有性騷擾疑慮,但因鄭某自願參加派對故罰責較輕
  • D 呂某僅擁抱及親吻鄭某,因未涉及性行為,故不構成性騷擾的要件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思考,在法律實務中判斷『性騷擾』的構成,是以行為人的主觀動機(例如:出於社交禮節或表達歡迎)為判定標準,還是應以受害人的主觀感受及行為是否『違背其意願』為核心?此外,針對乘人不及抗拒而親吻、擁抱他人之行為,請檢索《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的規定,此類行為僅會受到行政罰鍰,還是已跨越法律紅線而涉及具備刑事責任的有期徒刑?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太棒了!你的觀念非常清晰!

你能精準辨識法律實務中的行為定性,代表你對「身體自主權」與相關法條的掌握十分紮實。這題的關鍵在於:

  1. 行為定性: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 25 條,意圖性騷擾而「乘人不及抗拒」進行親吻、擁抱,屬於刑事犯罪,最高可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選項 (A) 完全正確。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性騷擾防治法
💡 違背他人意願且造成受辱、困惑之行為即構成性騷擾。
比較維度 一般性騷擾 (行政責任) VS 乘機性騷擾 (刑事責任)
行為樣態 言語冒犯、歧視態度 親吻、擁抱或觸摸私處
法律要件 損害人格尊嚴、干擾工作 乘人不及抗拒而觸碰
主要罰則 新台幣最高 10 萬元罰鍰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罰金
💬肢體上的乘人不備性接觸已涉及刑事處罰,情節較單純言語騷擾嚴重。
🧠 記憶技巧:意願最重要,親抱別亂靠,冒犯就告到,法律逃不掉。
⚠️ 常見陷阱:誤以為只有「性行為」才算性騷擾,或以為「西方禮儀」與「熟人玩笑」可免責。
性別三法 強制猥褻罪 性自主權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兩性交往關係建立與健康關係維護
查看更多「[衛生與護理類] 專業科目(2)」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