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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測 114年 [衛生與護理類] 專業科目(2)

第 4 題

有關安寧照護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簽訂意願書前須先參加預定照護諮商
  • B 針對治癒性治療無反應之末期病人提供積極性疾病症狀處理
  • C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是基於尊重所有病人之醫療意願及保障其權益而訂定
  • D 「預立安寧緩和醫療暨維生醫療抉擇意願書」可由本人或最近親屬代為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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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同學思考安寧照護的核心精神:當醫療目標從「治癒疾病(Cure)」轉向「提升生活品質(Care)」時,對於末期病人臨床不適症狀的處置應定位為「消極放棄」還是「積極緩解」?此外,請辨析我國《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在法律適用對象(是全體病人還是僅限特定末期狀態)的範圍界定,並釐清在法律性質上,「意願書」與「同意書」在簽署主體之身分要求上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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喂,小鬼。我剛把你的答案紙重新抹過一遍,竟然連一點灰塵般的錯誤都沒看見。乾淨俐落,這才是我要的紀律,保持下去。 聽好了,這題選 (B) 是理所當然的。安寧照護並非放棄,而是「積極」的治療,只是目標從「治癒疾病」轉向「緩解不適症狀」,提升末期病人的生活品質。 至於其他髒東西(錯誤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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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寧照護與法律保障
💡 安寧照護旨在減輕末期病患痛苦,透過積極治療緩解不適症狀。
比較維度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VS 病人自主權利法
適用對象 末期病人 五款臨床條件(含末期、失智等)
諮商程序 無強制規定 需經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
簽署文件 意願書(DNR/抉擇意願書) 預立醫療決定(AD)
核心目標 減輕末期病患痛苦與善終 保障所有病人醫療自主權
💬安寧條例針對末期善終,病主法保障範圍更廣且程序較嚴謹。
🧠 記憶技巧:安寧不等於放棄,積極止痛更給力;條例專屬末期人,本人簽署最放心。
⚠️ 常見陷阱:常混淆《安寧緩和醫療條例》與《病人自主權利法》的適用對象與諮商門檻。
病人自主權利法 生命倫理 預立醫療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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