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測
114年
[家政群幼保類] 專業科目(1)
第 4 題
隨著生活樣態的多元性,人們購物形式與消費方式也跟著改變。依「消費者保護法」所規定之「特種交易」,下列何者正確?
- A 於各電商平台下單,再以郵寄方式遞送的交易方式稱之為「通訊交易」
- B 邀請好友參加商品展售會,販賣香氛產品的交易方式稱之為「訪問交易」
- C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通訊與分期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七日之內,無需說明理由以書面通知或退回商品的方式解除契約
- D 買賣過程中,業者在收受頭期款時,隨即交付消費者所購買的商品收據,待付清分期餘款後方可交貨,此種交易方式稱之為「分期付款」
思路引導 VIP
請同學回歸《消費者保護法》的法律定義,思考『通訊交易』與『訪問交易』的核心構成要件為何?特別是關於消費者在訂立契約前是否具有『檢視商品實體』的機會;此外,關於法律賦予消費者『七日無條件解除權』的保護機制,其適用的『特種交易』範圍是否包含所有類型(例如:分期付款交易),抑或僅限於特定樣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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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測驗消費者保護法中關於各類特種交易的定義,正確答案為選項 A。 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用名詞定義中,第十款明定:「通訊交易:指企業經營者以廣播、電視、電話、傳真、型錄、報紙、雜誌、網際網路、傳單或其他類似之方法,消費者於未能檢視商品或服務下而與企業經營者所訂立之契約。」民眾於各電商平台下單並透過郵寄遞送的交易,正是利用網際網路且在未能實體檢視商品的情況下與企業經營者成立的契約,因此完全符合通訊交易的法定定義。 至於其他選項的錯誤之處,選項 B 描述「邀請」好友參加商品展售會,但依據同法第2條第十一款規定:「訪問交易:指企業經營者未經邀約而與消費者在其住居所、工作場所、公共場所或其他場所所訂立之契約。」由於選項 B 具有事前邀約的性質,與法條中「未經邀約」的核心要件不符,故不屬於訪問交易。選項 C 的錯誤在於,基於保護消費者無法事前檢視商品或在無預期下交易的弱勢,法律賦予七日內無條件解除契約的權利是針對「通訊交易」與「訪問交易」,並不包含單純的「分期交易」。選項 D 則完全曲解了交貨時機,依照同法第2條第十二款規定:「分期付款:指買賣契約約定消費者支付頭期款,餘款分期支付,而企業經營者於收受頭期款時,交付標的物與消費者之交易型態。」這表示企業經營者在收受頭期款時就必須將商品交付給消費者,而非等到分期餘款全部付清後才交貨。綜上所述,僅有選項 A 的敘述正確。
消保法特種交易
💡 掌握通訊與訪問交易的定義,以及七日猶豫期的適用範圍。
| 比較維度 | 通訊交易 | VS | 訪問交易 |
|---|---|---|---|
| 交易媒介 | 網路、電視購物、郵購 | — | 住家、辦公室、街頭推銷 |
| 關鍵特徵 | 下單前無法檢視實體商品 | — | 消費者在無心理準備下被推銷 |
| 解除權 | 收貨後 7 日內書面通知退貨 | — | 收貨後 7 日內書面通知退貨 |
💬兩者皆因資訊不對稱或突擊行銷,受消保法七日猶豫期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