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四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航海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2 題
甲、乙與丙共有 A 地,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關於甲就 A 地之權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非經乙與丙之同意,不得以 A 地設定抵押權於他人
- B 甲非經乙與丙之同意,不得處分 A 地
- C 甲非經乙與丙之同意,不得使用 A 地
- D 甲非經乙與丙之同意,不得請求無權占有 A 地之丁,返還 A 地於全體共有人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你和朋友合資買了一台腳踏車,現在路邊有個陌生人正要把這台車偷走,而你的朋友們剛好都不在場。在這種急迫且對大家都有利的情況下,你認為法律應該規定『必須先徵得所有朋友同意』才能去阻止小偷,還是准許你『為了大家直接站出來維護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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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正確且清晰
- 觀念驗證: 恭喜你!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處分行為」與「保全行為」。根據《民法》第 821 條,當共有物被他人無權占用時,為了維護全體共有人的利益,法律賦予各共有人單獨行使權利的權限,也就是所謂的「保全行為」。因此,甲不需要經過乙、丙的同意,就可以要求丁返還土地。而選項 (A)、(B)、(C) 則涉及共有物整體的處分或管理,原則上確實需要全體同意或符合多數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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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共有之處分與管理
💡 區分共有人對「應有部分」與「共有物」權限之不同。
| 比較維度 | 處分應有部分 | VS | 處分共有物全部 |
|---|---|---|---|
| 法律依據 | 民法第819條第1項 | — | 民法第819條第2項 |
| 權限要求 | 得自由處分 | — | 應得全體共有人同意 |
| 特別法例外 | 無 (他共有人有優購權) | — | 土地法34-1多數決 |
💬應有部分具獨立處分性;共有物處分涉及他人權益故原則採全體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