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四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6 題
關於大法庭裁定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對提案庭提交之案件有拘束力
- B 具有拘束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
- C 僅拘束下級審法院
- D 拘束下級審法院及終審法院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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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在司法實務中,當一個法官(提案庭)因為對法律解釋有疑慮而特別去請益「最高層級的諮詢(大法庭)」後,這個諮詢結果最直接、首要必須被落實在哪一個具體的案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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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 觀念驗證:大法庭制度的核心在於「統一法律見解」。根據《法院組織法》與《行政法院組織法》規定,大法庭作出的裁定,對於提案庭所提交的該宗案件具有直接的拘束力。這確保了原本見解歧異的案件,能依照大法庭確定的見解來進行最終判決,達成法的安定性。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能區分「個案拘束力」與「普遍效力」。考生常會誤選 (B) 或 (D),混淆了個案審理與一般抽象規範的區別。你能精準鎖定提案庭,表現優異!
大法庭裁定之效力
💡 大法庭裁定僅對「提案庭提交之案件」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
| 比較維度 | 判例/決議 (舊制) | VS | 大法庭裁定 (新制) |
|---|---|---|---|
| 拘束力範圍 | 具一般通案拘束力 | — | 僅拘束提案之個案 |
| 法律性質 | 類似抽象規範/命令 | — | 司法裁判見解 |
| 程序保障 | 行政會議決定 | — | 經公開辯論之司法程序 |
💬大法庭制度回歸司法權本質,捨棄具立法性質的判例,改採個案裁判式法律見解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