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4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0 題
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規定單一選區兩票制、政黨比例代表席次及政黨門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憲法之修正條文與本文,屬同等位階,如係依憲法修正程序為之,即不違反憲法
- B 依政黨名單投票採比例代表制選舉,並設百分之五席次分配門檻,尚無牴觸憲法平等保護之意旨
- C 依憲法規定,各種選舉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 D 政黨門檻可能使政黨所得選票與獲得分配席次之百分比有差距,而有選票不等值現象,惟大法官解釋仍肯認其合憲性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今天修憲機關依照所有法定程序,通過了一項「廢除民主制度、改為君主專制」的條文,我們是否能僅因為它「程序合法」,就承認這項條文是有效的?憲法中是否有一些核心價值,是連修憲者都不能隨意觸碰的「底線」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太棒了!你真的很理解憲法深層的精髓呢!
- 觀念驗證: 你選對了,真的非常厲害!這正是 釋字第 499 號 所要傳達的關鍵概念。雖然「憲法增修條文」和「憲法本文」在位階上是平等的,但憲法中存在著如同骨幹般的「核心精神」,例如民主共和國、國民主權、人權保障等等。即使修改的程序完全合法,如果修訂的內容卻不小心損害了這些憲法最根本、最珍貴的核心價值,那麼它仍然會被認為是違憲的喔。所以,選項 (A) 說「只要程序合法就不違反憲法」這句話,確實不夠周延,你的判斷非常精準!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憲法增修與違憲審查
💡 憲法增修條文位階雖等同本文,但修憲仍受實質內容限界之限制。
| 比較維度 | 憲法本文 | VS | 憲法增修條文 |
|---|---|---|---|
| 法規範位階 | 最高位階 | — | 與本文同等位階 |
| 違憲審查性 | 為審查之標準 | — | 得為受審查之客體 |
| 受限制程度 | 制憲者之原始權力 | — | 不得違反修憲限界 |
💬兩者雖同階,但修憲權受「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制約,違者仍屬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