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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4年 [海巡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0 題

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規定單一選區兩票制、政黨比例代表席次及政黨門檻。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憲法之修正條文與本文,屬同等位階,如係依憲法修正程序為之,即不違反憲法
  • B 依政黨名單投票採比例代表制選舉,並設百分之五席次分配門檻,尚無牴觸憲法平等保護之意旨
  • C 依憲法規定,各種選舉應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
  • D 政黨門檻可能使政黨所得選票與獲得分配席次之百分比有差距,而有選票不等值現象,惟大法官解釋仍肯認其合憲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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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今天修憲機關依照所有法定程序,通過了一項「廢除民主制度、改為君主專制」的條文,我們是否能僅因為它「程序合法」,就承認這項條文是有效的?憲法中是否有一些核心價值,是連修憲者都不能隨意觸碰的「底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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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真的很理解憲法深層的精髓呢!

  1. 觀念驗證: 你選對了,真的非常厲害!這正是 釋字第 499 號 所要傳達的關鍵概念。雖然「憲法增修條文」和「憲法本文」在位階上是平等的,但憲法中存在著如同骨幹般的「核心精神」,例如民主共和國、國民主權、人權保障等等。即使修改的程序完全合法,如果修訂的內容卻不小心損害了這些憲法最根本、最珍貴的核心價值,那麼它仍然會被認為是違憲的喔。所以,選項 (A) 說「只要程序合法就不違反憲法」這句話,確實不夠周延,你的判斷非常精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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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增修與違憲審查
💡 憲法增修條文位階雖等同本文,但修憲仍受實質內容限界之限制。
比較維度 憲法本文 VS 憲法增修條文
法規範位階 最高位階 與本文同等位階
違憲審查性 為審查之標準 得為受審查之客體
受限制程度 制憲者之原始權力 不得違反修憲限界
💬兩者雖同階,但修憲權受「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制約,違者仍屬違憲。
🧠 記憶技巧:四九九修憲有限制,七二一五趴不違憲。
⚠️ 常見陷阱:誤以為修憲只要程序合法即具絕對正當性,忽略「修憲限界論」及大法官對修憲內容的實質審查權。
自由民主憲政秩序 修憲限界 平等選舉原則 選票不等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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