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巡三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依憲法規定,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如何受補習教育?
- A 得自行決定受補習教育,免繳納學費
- B 得自行決定受補習教育,須繳納學費
- C 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繳納學費
- D 一律受補習教育,須繳納學費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如果國家將某種教育定性為國民必須完成的「基本義務」以提升整體國力,那麼對於因故錯過受教時機的人,法律應該將其視為「自由選擇」還是「必須補齊」的程序?同時,為了確保每個人都有能力履行這項義務,國家在經費負擔上應該扮演什麼樣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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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
-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顯示你對憲法基本條文的掌握非常紮實,能精準辨識法律對於國民基本素質要求的嚴謹性,表現十分優秀!
- 觀念驗證:根據《憲法》第 160 條規定,基本教育不僅是權利也是義務。針對已逾學齡未受教育者,法律採取「補救義務」原則,規定必須「一律」接受教育,且為了排除經濟障礙,明文規定「免納學費」,這與學齡兒童的待遇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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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基本教育義務
💡 基本教育不論學齡內外,均具強制性且免納學費。
| 比較維度 | 學齡兒童 (6-12歲) | VS | 逾學齡國民 |
|---|---|---|---|
| 教育種類 | 基本教育 | — | 補習教育 |
| 強制性 | 一律受教 (義務) | — | 一律受教 (義務) |
| 學費負擔 | 免納學費 | — | 免納學費 |
| 法條依據 | 憲法第160條第1項 | — | 憲法第160條第2項 |
💬兩者皆為憲法明定的強制性免費義務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