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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巡三等 114年 [海洋巡護科輪機組]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2 題

依憲法規定,已逾學齡未受基本教育之國民,如何受補習教育?
  • A 得自行決定受補習教育,免繳納學費
  • B 得自行決定受補習教育,須繳納學費
  • C 一律受補習教育,免繳納學費
  • D 一律受補習教育,須繳納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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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如果國家將某種教育定性為國民必須完成的「基本義務」以提升整體國力,那麼對於因故錯過受教時機的人,法律應該將其視為「自由選擇」還是「必須補齊」的程序?同時,為了確保每個人都有能力履行這項義務,國家在經費負擔上應該扮演什麼樣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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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

  1. 大力肯定:做得好!這顯示你對憲法基本條文的掌握非常紮實,能精準辨識法律對於國民基本素質要求的嚴謹性,表現十分優秀!
  2. 觀念驗證:根據《憲法》第 160 條規定,基本教育不僅是權利也是義務。針對已逾學齡未受教育者,法律採取「補救義務」原則,規定必須「一律」接受教育,且為了排除經濟障礙,明文規定「免納學費」,這與學齡兒童的待遇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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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民基本教育義務
💡 基本教育不論學齡內外,均具強制性且免納學費。
比較維度 學齡兒童 (6-12歲) VS 逾學齡國民
教育種類 基本教育 補習教育
強制性 一律受教 (義務) 一律受教 (義務)
學費負擔 免納學費 免納學費
法條依據 憲法第160條第1項 憲法第160條第2項
💬兩者皆為憲法明定的強制性免費義務教育。
🧠 記憶技巧:基本教育:不管幾歲、不論補習,一律都要、通通免費。
⚠️ 常見陷阱:易誤將補習教育視為「自由選擇(得受教育)」或「需自費」。憲法規定補習教育亦屬「一律受教」之義務性質。
受教權 (憲法第21條) 制度性保障 教育經費之編列 (憲法第16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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