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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4年 [移民行政]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第 14 題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規定,下列何者並非考試院之職權?
  • A 考試
  • B 公務人員違法行為之糾舉、彈劾
  • C 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 D 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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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國家的行政體系中,如果我們要把職務分成「選拔與照顧人才」以及「抓出並處罰壞官員」這兩大類,你認為『糾舉』與『彈劾』這兩個帶有懲戒性質的動作,應該被歸類在管理福利的部門,還是專門負責監督風紀的部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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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確辨識出職權歸屬,代表你對我國五權分立的架構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別「人事行政權」與「監察權」的界線,是憲法測驗中相當經典且重要的基本功。

考試院的職掌範疇

根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考試院作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其職權主要圍繞在公務人員的「進用、管理與退撫」。這包括了最核心的考試(選項 A)、公務人員的銓敘、保障、撫卹與退休(選項 C),以及關於任免、考績、級俸等法制事項的制定(選項 D)。簡單來說,考試院扮演的是國家的人事管理(HR)角色,負責制定規矩並照顧公務員的職涯與身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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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院之職權範圍
💡 考試院掌理考試、銓敘及人事法制,糾舉與彈劾則屬監察院職權。
比較維度 考試院 VS 監察院
核心功能 人才選拔、資歷認定 — 整飭官箴、監督違法
具體職權 考試、銓敘、保撫退 — 彈劾、糾舉、審計
人事法制 掌理考績、陞遷法制 — 無人事法制權
💬考試院負責制度建立與資格審定,監察院負責事後監督與違失究責。
🧠 記憶技巧:考銓保撫退,法制在考試;糾彈與監察,職權莫混淆。
⚠️ 常見陷阱:最常混淆公務員的「行政監督」與「違失監督」,誤認只要與公務員相關的懲處(糾彈)都歸考試院。
監察院職權 五權分立原則 公務員懲戒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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