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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4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1 題

外國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滿一定期間並符合法定要件者,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所稱合法連續居留期間係指持用外僑居留證之居住期間,但不包含:
  • A 受聘在我國擔任短期補習班專任老師之居留(住)期間
  • B 在我國就學之居留(住)期間
  • C 持就業金卡之居留(住)期間
  • D 為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子女之居留(住)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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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國家在審核一個人是否能「永久」留下來時,通常會觀察其過去的居留目的是否展現了「打算長期在地深耕並對社會做出貢獻」的傾向。在所有的居留事由中,哪一種身分通常伴隨著「完成階段性任務後即應離境」的預期,且其身分在法律上被歸類為單純的知識吸取而非職涯或家庭的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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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一般性居留」「具特定目的之臨時性居留」**。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Immigration Act)第 25 條的規範,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Permanent Residency)的前提是合法連續居留一定期間,但並非所有持外僑居留證(Alien Resident Certificate, ARC)的期間都能併計。

永久居留的門檻與排除事由

法律之所以將**「就學」期間排除,是因為就學在性質上被視為短期且具過渡性的停留,其目的完成後通常即需離境。同樣地,受聘僱在臺灣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8 款至第 10 款工作(如移工)的居留期間,通常也不計入申請永久居留的年資。相對地,受聘擔任教師、持有就業金卡(Employment Gold Card)**或基於照顧設籍子女等親屬關係的居留,展現了較強的在地深耕意願,因此被法律認可為有效的計算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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