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4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3 題
曾經在我國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之外國人,內政部移民署得禁止其入國之期間:
- A 自其出國之翌日起算至少為 1 年,並不得逾 3 年
- B 自其出國之翌日起算至少為 1 年,並不得逾 7 年
- C 自其處分確定之翌日起算至少為 1 年,並不得逾 3 年
- D 自其處分確定之翌日起算至少為 1 年,並不得逾 7 年
思路引導 VIP
若一位外國人目前仍非法逗留在國內,政府若決定要禁止他未來再次入境,你認為這段「禁止期間」應該從『政府下達處分書的那一天』開始算,還是等到他『真正離開台灣之後』才開始計算,才能確保他這段期間真的無法再踏入國境呢?此外,針對非法工作的違規行為,你認為法律會給予主管機關較短(如 3 年)還是較長(如 7 年)的裁量空間來因應不同的違規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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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避開選項中相似數字與日期的陷阱,正確選出 B,代表你對入出國法規的實務裁量基準掌握得相當紮實。
禁止入國期間的起算點與裁量範圍
在《入出國及移民法》的實務運作中,針對外國人逾期停留、居留或非法工作等違規行為,其禁止入國的裁量基準主要是依據「外國人禁止入國期間處理原則」。正確答案之所以為 (B),核心邏輯在於起算點的認定:為了確保處罰能確實執行,禁止期間必須從該外國人「實際離開我國國境」後才開始發揮效力,因此法規明定為自其出國之翌日起算。而在期間長度上,法律賦予主管機關 1 年至 7 年的彈性裁量空間,視其違規情節輕重(如逾期天數長短)來決定禁入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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