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4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5 題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經許可在臺居留滿一定期間者,得申請定居;下列何者不受前述居留滿一定期間之限制?
- A 歸化取得我國國籍之外籍配偶
- B 我國公立大學聘僱之專任教授
- C 在我國投資一定以上金額之企業家
- D 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國家正急切地想引進某種具備頂尖技術、能對國力提升有立即貢獻的人才,為了增加他們長留台灣的意願,政府在設計法律程序時,最有可能對哪種身份的人給予「最精簡」且「不需要等待期」的定居優惠待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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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居處分的豁免規定
依照《入出國及移民法》(Immigration Act)第 10 條第 1 項的規定,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NWOHR)在申請定居前,原則上都必須在台居留滿一定期間(如連續居住一年、或居留滿二年且每年居住 270 日以上等)。然而,為了延攬優秀人才,法律特別制定了「豁免條款」。凡是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推薦,並經內政部許可的我國所需之高級專業人才,或是對我國有特殊貢獻者,在申請定居時可以不受居留滿一定期間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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