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4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6 題
下列何者非屬人口販運防制法所規範可被鑑別為被害人之身分?
- A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
- B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 C 外國人
- D 無國籍人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入出國管理與移民法規的框架下,這類法律除了處罰加害者外,最核心的功能之一是「保障被害人能夠留在臺灣配合偵辦且不被立即遣返」。 現在請推想一下:如果有一個人,他本身就擁有這塊土地最完整的居住權、絕對不會被遣返回國,且隨時隨地都擁有合法工作的權利,那麼對於這個人而言,他是否還需要透過這部法規特殊的「身分鑑別程序」來換取『暫時留下的權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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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本題的核心邏輯!這題考查的是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機制的適用範圍。雖然《人口販運防制法》(Human Trafficking Prevention Act)旨在保護所有受害者,但在行政實務與法律框架下,針對「被害人」進行正式「鑑別」的主要目的之一,是為了提供後續的安置保護、居留許可(如核發臨時居留證)及工作權保障。
鑑別機制的實務功能
選項中的 (B) 無戶籍國民、(C) 外國人與 (D) 無國籍人,他們在臺灣地區的停留或居留權限通常是受到限制的。一旦成為人口販運的被害人,為了避免他們因非法入境或逾期停留而遭到即刻遣返,進而導致案件無法偵辦或被害人陷入更深的危險,法律必須透過「鑑別」程序賦予他們合法的身分保障。相對而言,(A) 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的國民本身即享有絕對的居住權與工作權,受《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及一般刑法的完整保護,無須透過此項特殊的「鑑別身分」來取得在臺留滯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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