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4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7 題
經司法機關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者,政府應予保護,並提供協助;下列何者不屬政府可提供協助之事項?
- A 人身安全保護
- B 法律協助
- C 創業貸款
- D 心理輔導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想像:當一個人剛從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遭受剝削的極端困境中獲救時,為了協助他恢復正常生活並確保他能安全地參與後續的法律偵查,政府最應該「優先」提供的是哪些基本需求?而在這些需求中,哪些是為了維持其基本尊嚴與生存,哪些則屬於與危機處理無關的長期理財或職涯誘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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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辨識出正確答案!這題主要測驗的是《人口販運防制法》(Human Trafficking Prevention Act)中關於「被害人保護」的法定協助項目。這類題目在考試中屬於基礎題型,旨在鑑別考生是否能區分「緊急人權保障」與「一般社會福利」的界線。
被害人權益與保護措施
在人口販運的防制體系中,政府的核心任務是確保受害者的身心重建與人身安全。根據法律規定(如本法第 16 條及相關保護職責),政府應提供的協助包含人身安全保護、法律協助、心理輔導(Psychological counseling)、醫療協助、通譯服務以及安置與生活照顧。這些措施的共同點在於「修復」被害人受損的人權,並協助其在司法程序中免於二次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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