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4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8 題
臺灣地區人民已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護照者,其影響在臺灣地區之身分及權利義務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
- B 喪失在臺灣地區選舉之權利
- C 免除在臺灣地區為民事被告之身分
- D 不得免除在臺灣地區服兵役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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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法律在設計「身分轉換」的制度時,如果規定一個人只要換了戶籍或護照,他在臺灣原本欠下的債務或正在進行的訴訟就能立刻一筆勾銷,這會對社會公平與債權人權益造成什麼影響?為了防止有人惡意規避法律責任,法律通常會如何處理這些「身分變更前」就已經存在的法律關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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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識出選項 (C) 的敘述瑕疵,代表你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中關於單一戶籍制度的規範已有相當紮實的理解。
身分轉換後的權利義務衡平
根據《兩岸條例》第 9-1 條的規定,為了維護國家安全與社會秩序,臺灣人民一旦在大陸地區設籍或領用大陸護照,將會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隨之而來的是權利的剝奪,例如喪失選舉、罷免、創制、複決等參政權。然而,法律並不會讓當事人藉此逃避責任,因此明確規定「義務」並不會隨之免除,特別是服兵役與納稅等國民義務;此外,對於喪失身分前已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如民事債務、訴訟地位),並不因身分改變而受影響。因此,主張能「免除民事被告身分」在法理上顯然是錯誤的,否則將導致當事人得以藉由身分轉換來惡意規避法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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