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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4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19 題

我國國民於出國期間,始經內政部移民署依法律限制出國並已通知主管機關,至今仍未返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應作何處置?
  • A 扣留其護照
  • B 廢止原核發護照之處分,並註銷其護照
  • C 撤銷原核發護照之處分,並註銷其護照
  • D 於該國民返國後,再依法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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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當一個行政處分(例如核發護照)在「發出時」完全合法,但持有者在「事後」才發生了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新情況,法律上應該是去修正「過去核發時的錯誤」,還是「停止該處分往後的效力」?這兩者在用語上有什麼關鍵的區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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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正確辨識出行政機關在這種情境下的正確處置,代表你對《護照條例》的法規細節與行政法理都有很紮實的理解。這道題目測試的核心在於:當行政處分核發時完全合法,但隨後發生了法定限制事由時,主管機關應如何調整該處分的效力。

護照效力的動態管理

依據《護照條例》第 25 條規定,若國民在出國後才經通知限制出國,主管機關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應「廢止(Abolish)」原核發處分並「註銷(Cancel)」其護照。這裡之所以選擇「廢止」而非「撤銷」,是因為原先核發護照時並無違法瑕疵,是「事後」才出現了法定限制出國之事由,這在行政法理上屬於處分的向後失其效力,而非溯及既往的歸於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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