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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4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1 題

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應於繼承開始起多久以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
  • A 1 年內
  • B 2 年內
  • C 3 年內
  • D 5 年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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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到兩岸往返與法律文書傳遞的物理距離與行政程序,法律通常會設定一個比一般侵權行為兩年時效稍長、但又不過於冗長的「中間值」期限。若你是立法者,為了平衡繼承人的知悉權與遺產分配的安定性,你認為給予幾年的時間最為合理且具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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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法律條文的細節!這題你選對了,展現出你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關於繼承規範的紮實記憶。

繼承表示的法定期間與效果

根據該條例第 66 條的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必須在「繼承開始起 3 年內」,以書面向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為繼承之表示。這個「3 年」的設計,是為了在保障大陸繼承人權益的同時,也能兼顧臺灣地區法律關係的安定性。若逾期未為表示,法律上會視為「拋棄其繼承權」,這點在實務上非常重要,也是法律實務與國考常考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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