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4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2 題
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有下列何種情形時,由勞動部廢止其聘僱許可?
- A 自願參加合法之集會遊行
- B 曠職 1 日不知去向
- C 為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工作
- D 妨礙安寧經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政府核發一份「聘僱許可」給外國勞工時,為什麼必須綁定特定的申請人(雇主)?如果外國人可以隨意更換工作的對象,而不受原先申請條件的限制,這會對國家的勞動力管理體系造成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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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就業服務法》(Employment Service Act)中關於廢止聘僱許可的核心要件!這道題目精準地測驗了外國人受聘僱後應遵守的「義務與限制」。
聘僱許可的專一性原則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 73 條第 1 款規定,外國人若「為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工作」,勞動部應廢止其聘僱許可。這是因為我國對外國勞動力的引進採「許可制」,每一份許可都是基於特定的雇主、特定地點及工作內容所核發,一旦私自外借或跨過許可範圍工作,便違反了勞動市場的管理秩序,因此法律規定必須採取廢止許可(Abolish Permit)的嚴厲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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