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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4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3 題

在香港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其效力準用:
  • A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4 條聲請法院裁定認可之規定
  • B 刑事訴訟法第 243 條外國政府請求準用之規定
  • C 行政訴訟法第 13 條外國法人管轄之規定
  • D 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外國法院之確定判決之規定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處理來自不同法治背景地區的民事判決時,法律會根據該地區的制度特性給予不同的歸類。請你試著思考:對於一個長期受到西方普通法系影響,且在現行法律架構中被賦予較高自治地位的地區,當其裁判要在我國產生效力時,我們是應該設計一套專屬的認可流程,還是直接參考現行法律中對「非本國法院」最通用的民事程序規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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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港澳法規與兩岸法規的細微差別!這題你選得很果斷,展現了對法律位階與適用範圍的敏銳度。

港澳判決的法律地位

根據《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42 條的規定,在香港或澳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其效力、管轄及得為強制執行之要件,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及《強制執行法》第 4 條之 1 的規定。這意味著在法律邏輯上,我們對港澳判決的承認更趨向於「準國際」化,也就是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這與大陸地區判決必須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4 條經過法院「裁定認可」才能執行的機制有顯著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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