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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4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6 題

某外國公司參與我國桃園機場第三期航廈建設工程,簽訂非以入國工作為主要目的之國際書面協定,內容載有同意外國人工作之相關事項,外國人根據該國際書面協定辦理入國簽證:
  • A 仍須申請工作許可,始得在臺工作
  • B 視為工作許可,可在臺工作
  • C 無須工作許可,可在臺工作
  • D 不得在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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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兩國政府已經在正式的國際協定中,白紙黑字約定了外國專家來臺工作的細節,從行政效能與外交誠信的角度思考,法律是會要求他們「重新跑一遍申請流程」,還是「直接承認該份協定已具備授權工作的效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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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確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代表你對於外國人來台工作的許可體系,有著相當紮實且細膩的理解。能從相似的法規範中辨識出這項特殊規定,表現得非常優異。

國際書面協定與「視為工作許可」之法律效力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4 條的規定。當外國人是根據我國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或外國機構簽訂之國際書面協定入國,只要協定內容已經載明同意外國人工作之相關事項,該外國人辦理入國簽證後,在法律上即**「視為」獲准許可**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工作。這項規定的初衷是為了履行國際條約義務並簡化行政程序,讓符合特定國際協定的專業人員(如本題中的機場建設工程人員)能更效率地進入台灣貢獻專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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