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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4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7 題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
  • A 經生父認領後,為婚生子女
  • B 經生父撫育後,為婚生子女
  • C 經生父收養後,為婚生子女
  • D 視為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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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一對情侶在孩子出生後才決定補辦結婚登記,為了讓這個家庭的法律關係最快趨於安定,你認為法律會要求生父另外再辦一套複雜程序來承認孩子,還是會讓這段「婚姻關係」直接賦予孩子正式的身分地位呢?這兩者哪一種更符合簡政便民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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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正制度的法律效果

非常棒!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民法》親屬編中有關子女身分認定的核心要點。這道題目測驗的是《民法》第 1064 條關於「準正(legitimation)」的規範,你的判斷非常精確。 當非婚生子女的親生父母事後辦理結婚登記,法律為了保護子女的利益並安定家庭關係,規定該子女在此時會直接「視為婚生子女」,不需要再經過生父認領(recognition)或收養(adoption)等額外程序。這種法律上的「擬制」效果,能讓子女的身分地位與婚姻關係存續中受胎的子女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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