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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4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8 題

下列有關養父母與養子女關係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
  • B 養父母可單方面終止與養子女之關係
  • C 養子女與本生父母間之權利義務,於收養關係存續中依然存在
  • D 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養子女停止與本生父或母間之權利義務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法律創設收養制度的初衷」來思考:如果法律希望讓一個被收養的孩子能完全融入新家庭並獲得保障,那麼在法律定位上,我們應該賦予這個孩子與該家庭中其他原生子女相同、還是不同的身分地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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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你精準地選出正確答案,老師非常欣慰!這代表你對於民法親屬編中「擬制血親」的核心概念掌握得相當紮實。這道題目旨在測試考生是否理解收養關係在法律上的法律地位轉化,是移民法規考科中法律基礎題的重要組成部分。

收養關係的法律地位

根據《民法》第 1077 條第 1 項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這就是法律上的「擬制血親(Legal Fiction of Blood Relationship)」,意即透過法律程序賦予雙方等同於親生骨肉的權利義務。至於其他選項,收養關係存續中,養子女與本生父母的權利義務是處於「停止」狀態而非並存;而當收養者收養子女後與養子女之本生父或母結婚時,養子女回復與本生父或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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