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4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29 題
外國人依其本國法無行為能力,而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者:
- A 依中華民國法律規定,在其本國或我國均視為有行為能力
- B 在其本國法律規定,在其本國或我國均視為無行為能力
- C 就其在中華民國之法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
- D 就其在中華民國之法律行為,視為無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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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有一位外國人在台灣購買商品並簽署了合約,但事後他主張根據他遠在千里之外的家鄉法律,他還是個「未成年人」而要求取消交易,這對台灣當地的商家是否公平?在這種涉及跨國身分的法律衝突中,法律應該優先保護「個人的家鄉身分」,還是優先確保「本地商業行為的穩定與安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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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關於「行為能力」的原則與例外,已經建立了非常紮實的觀念。這類題目在法規測驗中屬於基本得分題,你的判斷十分果斷且正確。
涉外行為能力的特殊保障機制
在法律邏輯上,外國人的行為能力原則上應依其「本國法(Lex Patriae)」。然而,若完全硬性規定依本國法,可能會導致我國國民在與外國人進行交易時,因不瞭解對方國家的法律限制而蒙受損失。因此,《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10 條第 3 項特別規定了例外條款:若外國人依其本國法無行為能力,但依中華民國法律有行為能力時,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所做的法律行為,應視為有行為能力。這項規定的核心目的,正是為了維護我國國內「交易安全(Transaction safe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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