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4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3 題
外國人以免簽證方式,經查驗許可入國後,因不可抗力事故,無法於停留期限屆滿前出國者,應向:
- A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居留簽證
- B 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
- C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停留簽證
- D 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停留延期
思路引導 VIP
當一位外國人當初是以「免簽證」方式入國,代表他護照上目前並沒有任何有效的實體簽證。若他現在因為意外需要一段新的合法停留時間,你認為他應該是向負責「管理入出國與延期」的機關報到,還是應該向具備「簽證核發權限」的單位,申請一個他目前「尚不存在」的正式證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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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辨別這題的陷阱,代表你對入出國管理中「機關職權」與「證件本質」的理解非常紮實。這題考驗的是《外國護照簽證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中的關鍵程序,是入出國法規中相當細微的考點。
簽證核發與延期的權限歸屬
外國人以免簽證(Visa-exempt)方式查驗入國後,在法律地位上其護照內並無「實體簽證」。當發生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事故(如重病、天災或航班取消)導致無法如期離境時,由於其手中原本就沒有簽證,因此無法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延期停留」。根據實務與法規,此時必須向具有簽證核發權限的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提出申請,核發一張停留簽證(Stay Visa),以取得後續合法停留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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