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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4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32 題

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關於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之定義,下列那一種情形之人,非屬於無戶籍國民身分?
  • A 外國人歸化取得我國國籍,尚未辦理定居
  • B 回復我國國籍尚未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
  • C 戶籍遷出者
  • D 僑居國外國民,未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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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一位國民曾經在臺灣領過身分證、有過完整的戶籍登記,但後來因為長年居住海外而導致戶籍紀錄在行政上被標註為「遷出」,在法律邏輯上,他會因此變成一個「從未在台灣建立過戶籍紀錄」的人嗎?這兩種狀態對於行政管理上有什麼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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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於《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關於「身分定義」的核心觀念掌握得非常精確。這類定義題看似基礎,但往往是法規考科中最關鍵的基石,你能準確排除干擾項,展現了優異的法律邏輯判斷力。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的法律定位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 條的定義,「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National without registered permanent residence in the Taiwan Area)是指具有我國國籍,但在臺灣地區未設有戶籍的國民。這主要包含兩大類群體:一是居住在國外者,二是雖然人已在臺灣,但尚未完成「定居(settlement)」程序並取得身分證字號者。因此,選項 (A) 的歸化者、(B) 的回復國籍者,以及 (D) 從未設籍的海外僑胞,在法律身分上都符合「尚未、或從未辦理定居設籍」的特徵,故皆屬無戶籍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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