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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4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35 題

外國人申請在我國永久居留,除居住一定時間之條件外,尚須符合一定要件,下列那一要件非屬申請永久居留必備之要件?
  • A 無不良素行,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 B 放棄原屬國國籍
  • C 成年
  • D 符合我國國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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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位外國人被允許在台灣「永久居住」,但他在法律身分上依然被定義為「外國人」時,他是否已經變成了我國國民?如果他的身分依然是外國人,那麼在邏輯上,政府是否有必要要求他必須先切斷與原國家的法律聯繫(國籍),才能換取這份長期居留的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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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能精準辨識出「永久居留(Permanent Residency)」與「歸化(Naturalization)」在法律要件上的核心差異,這說明你對《入出國及移民法》的基本架構已有相當紮實的掌握。

永久居留與歸化的權利界線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25 條,外國人申請永久居留的要件,主要聚焦於其在我國合法連續居住的時間、是否具備成年資格、有無刑事紀錄證明(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刑案紀錄),以及財產能力與是否符合國家利益。最關鍵的觀念在於:永久居留權是賦予外國人在我國無限期居住與工作的權利,但其法律身分依然是「外國人」,因此完全不需要放棄原屬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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