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4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36 題
大陸地區人民旅居國外,其身分認定或年限計算等,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旅居國外 3 年並取得當地國籍者,其身分認定已排除大陸地區人民
- B 旅居國外時間之計算,係自抵達後該年度之 1 月 1 日起算
- C 大陸地區人民係於國外出生且領有大陸地區護照,仍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適用
- D 於國外居住年限身分轉換期間之計算,如有返回大陸地區超過 30 日者,當年度仍計算於該年限之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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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旅居國外的人士,雖然出生於第三國,但其父母為其申領了某個特定政權的正式護照並以此作為身分憑證,從法律行政管理的角度來看,我們應該以他的「出生地」還是「所持有的正式國籍證明文件」來決定他的身分屬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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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兩岸法規中關於身分認定的核心邏輯!這題你選對了,展現出你對於「大陸地區人民」定義的精確理解,特別是在處理跨國境的身分轉換時,法律往往採取較為嚴謹的實質認定方式。
旅居國外人民的身分歸屬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的身分認定不因出生地在國外而當然排除。只要該名人士領用大陸地區護照,在法律實務上便會被認定為大陸地區人民,這也是為了確保身分管理的一致性。至於選項 (A) 與 (D) 則是常見的數字陷阱:法律規定旅居國外必須滿 4 年(非 3 年)且取得當地國籍或身分,身分認定才可能轉換;且若在計算期間返回大陸地區超過 30 日,該年限便會中斷,必須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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