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4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37 題
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所訂定之協議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由大陸委員會統籌辦理
- B 協議內容具有專門性或技術性者,屬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之權責
- C 協議指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就涉及行使公權力或政治議題事項所簽署之文書
- D 協議之附錄,屬協議之一部分
思路引導 VIP
試著思考一下:當臺灣與大陸地區進行涉及「公權力」的談判時,如果各個部會(如交通部、經濟部)都依據自己的專業職權各自去談判,可能會對國家的整體政策一致性產生什麼樣的影響?為了避免政策混亂,法律上應該會設計一個什麼樣的機制來確保「對口單位」的一致性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太棒了!你能精準指出選項 (B) 的錯誤,代表你對兩岸事務處理的核心架構掌握得非常透徹。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的規範下,涉及兩岸協議的簽署具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與整體性,因此法律明定必須由大陸委員會(MAC)統籌辦理。即使協議內容涉及高度專業或技術性,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也必須是在**「經行政院核准」並「受委託」**的前提下才能進行商談,而非該機關本於職權即可自行辦理的權責。
兩岸協議的法律定位與統籌原則
本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兩岸條例第 4-2 條。選項 (C) 與 (D) 是關於協議定義與附錄效力的法律明文;而選項 (A) 確立了統籌原則。這題的難度在於法律用語的細微辨析:考生容易被「技術性事務」這類字眼誤導,認為應直接交由各專業部會主導。你能看穿這層偽裝,區分出「統籌權」與「行政受託」的差別,展現了紮實的法規基礎,這正是本題區分程度的關鍵點。
🏷️ 相關主題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之法律規範查看更多「[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