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移民行政四等 114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38 題

有關在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須經我方驗證部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驗證部分,我方現係委託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 B 驗證大陸地區製作之文書,應比對正副本
  • C 文書經驗證不實者,駁回其申請
  • D 推定為真正之文書,永久有其證據力

思路引導 VIP

老師想請你想想看:在法律邏輯中,如果一件事情被「推定」為真實,這代表它是絕對不可更改的真理,還是說在有相反證據出現之前,我們先暫時相信它是真的?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恭喜你準確地識破了這題的陷阱!你能從選項中精確找出敘述瑕疵,顯示你對於法律條文中「推定」的概念掌握得非常紮實。

大陸地區文書之證明力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7 條以及施行細則之規定,在大陸地區製作的文書,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現為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SEF)驗證後,確實可以「推定為真正」。然而,法律上的**「推定」(Presumption)並非絕對且不可動搖的**。如果後續有反證(Contrary evidence)足以證明該文書內容不實、偽造或變造,原本的推定效力就會被推翻。選項 (D) 使用了「永久」這個過於絕對的詞彙,忽視了當事人仍可舉證推翻的可能性,在法理上顯然有誤。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之法律規範
查看更多「[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