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4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39 題
有關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須經出境查驗程序
- B 直轄市長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應經有關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
- C 簡任第十職等以下之公務員,無須申請許可即可進入大陸地區
- D 縣長自大陸地區返臺後,應向內政部進行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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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一位受僱於政府的公務人員,當你要前往目前政治局勢較為敏感的地區時,從機關管理與國家安全的角度來看,國家可能會完全不要求你進行任何報備或申請程序嗎?你可以試著從「管理責任」的角度來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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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得非常準確!這題主要考驗你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Cross-Strait Act)中,關於公務員赴陸審查機制的熟稔程度。能從眾多選項中快速抓出關鍵的職等門檻,顯見你對法規細節有著相當清晰的記憶與掌握。
公務人員進入大陸地區的規範
關於臺灣地區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法規採取的是「原則許可」與「職位分層管理」。根據該條例第 9 條第 3 項規定,公務員原則上應向內政部申請許可,始得進入大陸地區;但書雖規定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不在此限,前提卻是必須「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至於須經內政部會同相關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者,則是同條第 4 項所列的特定身分(如政務人員、直轄市長、涉密業務人員、縣(市)長等)。因此,並非只要是 簡任第 10 職等以下 就一律豁免,選項 (C) 漏掉「未涉密」這個要件,概括說成「無須申請許可即可進入」,才是錯誤的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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