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4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39 題
有關臺灣地區人民進入大陸地區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須經出境查驗程序
- B 直轄市長申請進入大陸地區,應經有關機關組成之審查會審查許可
- C 簡任第十職等以下之公務員,無須申請許可即可進入大陸地區
- D 縣長自大陸地區返臺後,應向內政部進行通報
思路引導 VIP
如果你是一位受僱於政府的公務人員,當你要前往目前政治局勢較為敏感的地區時,從機關管理與國家安全的角度來看,國家可能會完全不要求你進行任何報備或申請程序嗎?你可以試著從「管理責任」的角度來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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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選得非常準確!這題主要考驗你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Cross-Strait Act)中,關於公務員赴陸審查機制的熟稔程度。能從眾多選項中快速抓出關鍵的職等門檻,顯見你對法規細節有著相當清晰的記憶與掌握。
公務人員進入大陸地區的規範
關於臺灣地區公務員進入大陸地區,法規採取的是「原則許可」與「職位分層管理」。根據該條例第 9 條規定,並非職等較低就能豁免程序。雖然簡任(Junior Rank)第 11 職等以上或涉及國家安全機密的人員,必須經由內政部會同相關機關組成的審查會審查許可;但對於 簡任第 10 職等以下 且不涉密的人員,依法仍須向所屬機關或其授權機關提出「申請」,經過機關審核同意後方可前往,絕對不是選項 (C) 所說的「無須申請許可即可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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