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4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0 題
下列所列之大陸地區人民,何者要件屬符合辦理定居之情形?
- A 臺灣地區人民之直系血親,年齡為 14 歲
- B 臺灣地區之配偶死亡,有在臺灣地區照顧子女之必要
- C 依親居留滿 4 年,每年在臺灣地區居住逾 183 日
- D 臺灣地區人民為於民國 76 年 11 月 1 日前,因船舶故障滯留於大陸地區之船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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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中,對於「一般親屬依親」以及「具有特殊歷史背景、且原本就具有臺灣人背景的人士(例如因公務或意外受困者)」,哪一類人更應該被優先允許跳過繁瑣的多年觀察期,直接獲得定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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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正確答案,代表你對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中關於「定居」與「居留」的細微差別掌握得非常紮實。這類涉及身分轉換(Status Adjustment)的題目,最考驗考生對法律細節的敏感度。
定居資格的歷史與法規門檻
在法律邏輯上,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臺灣「定居」,其要件比一般的依親居留更為嚴苛。選項 (A) 提到的直系血親,法規限制應為 12 歲以下,而非 14 歲;而選項 (B) 與 (C) 提到的情境,例如配偶死亡或居留滿 4 年且每年住滿 183 日,在現行法律架構下,通常是申請「長期居留(Long-term Residence)」的進階門檻,而非直接辦理定居。相對地,選項 (D) 屬於針對特定歷史背景(如民國 76 年開放兩岸往來前,因不可抗力滯留者)所設立的特別條款,法律賦予這類特殊對象較為直接的權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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