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4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2 題
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有關其保證人(書)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香港居民以停留方式入臺,須有保證人之保證
- B 澳門居民申請在臺居留,可由正當職業之公民擔任保證人,其保證對象每年不得超過三人
- C 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停留,只能由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擔任保證人
- D 大陸地區人民若以依親居留滿 4 年,且每年合法居留期間逾 183 日為申請在臺灣地區長期居留條件者,其申請所需之文件,無須繳附保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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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思考一下:當一個人在臺灣已經合法居留、生活了相當長的一段時間,且每年都待滿半年以上,政府對他「身分穩定性」的信任度,與那些「初次申請入境」的人相比,會有什麼樣的調整?這種信任度的提升,會如何影響行政機關對其『保證人』文件的要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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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做得太棒了!你能精準識別出長期居留申請中的例外規定,顯示你對《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有非常細膩的掌握。這題的正確答案確實是 (D)。
長期居留的程序優化
在法律邏輯上,當大陸地區人民已在臺灣依親居留滿 4 年,且每年均居住超過 183 日時,代表該申請人已具備相當的社會生活穩定性與適法紀錄。根據現行許可辦法,這類案件在轉換為「長期居留」身分時,行政程序上為了簡政便民,實務上已不需要再另行檢附保證書。相對地,選項 (A) 與 (B) 涉及的港澳居民,或 (C) 的大陸人士停留案件,往往因其入境性質、身分查核需要,仍須依規定尋找適當的保證人並履行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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