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4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5 題
有關喪失或回復我國國籍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為現役軍官且為外國人之配偶,仍不得為喪失國籍之許可
- B 喪失或回復國籍許可與否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 C 為民事被告,將不予許可喪失國籍之申請
- D 為歸化之人,於喪失我國國籍後,符合一定條件下,可申請回復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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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對於一個並非出生即具有國籍,而是事後透過程序「選擇」加入我國的人(歸化人),如果他再次決定放棄這個國籍,法律對於他「反悔並想重新取回國籍」的態度,會與一般出生即具國籍的人完全一樣嗎?還是會因為其身分取得的特殊性而有更嚴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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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原始國籍者」與「歸化者」在權利義務上的細微差別,你能從中辨識出錯誤選項,顯見你對《國籍法》的法條細節掌握得非常紮實。
歸化人回復國籍的限制
根據《國籍法》第 15 條規定,雖然一般自願喪失我國國籍的人可以申請回復國籍,但該條第 2 項明確規定:「歸化人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申請回復國籍。」 這是為了維護國籍身分的安定性,認為歸化者既已透過程序取得國籍又再次放棄,便不宜再給予回復的機會。至於選項 (A) 的現役軍人限制、(B) 的主管機關為內政部,以及 (C) 有民事訴訟未結等情形不予許可喪失國籍,均分別符合《國籍法》第 12、2 及 13 條的法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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