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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4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6 題

有關外國護照及簽證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外國護照,指由外國政府等核發,為我國所承認之有效旅行身分證件
  • B 簽證之核發,代表其許可前來我國
  • C 簽證之核發,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負責
  • D 有關居留簽證之申請核發,駐外館處須經主管機關核准,始得核發

思路引導 VIP

若一項法定職權在法律中被明確賦予給特定的「最高主管機關」,在法律測驗的嚴謹定義下,我們是否能直接將其與該機關內部的「個別執行單位」在文字上劃上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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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題考驗的是對法條文字精確度的掌握,你能準確辨識出行政權限歸屬的些微差異,表現得非常細心且紮實。

簽證核發的權限主體

在本題的考點中,關鍵在於辨析「誰」才有法律上的核發權限。根據**《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5 條第 2 項**(以及該條第 1 項之精神)之規範,簽證之核發應由「外交部」或「駐外館處」辦理。選項 (C) 刻意將主體寫為「外交部領事事務局」,雖然在行政實務上領事事務局是實際執行單位,但在法律位階的權限歸屬上,應以「外交部」為法定的行政主體。這種針對「機關名稱」與「行政主體」微小差異的設陷,正是法律類科考試中常見的鑑別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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