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4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47 題
依現行法令規定,下列何者非申請居留簽證之目的事由?
- A 投資
- B 參加國際會議
- C 執行公務
- D 應聘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下:如果你受邀到國外參加一場為期三天的學術研討會,與你受聘到該國公司進行為期三年的專案研發,這兩種行為對「居住在該國」的需求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哪一種情況下你才需要在那裡建立長期的生活重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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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判斷出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簽證種類與申請目的的分類已有相當清晰的理解。在《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的架構下,**居留簽證(Resident Visa)**是核發給預計在台灣居住超過六個月(180 天)的外籍人士。選項中的「投資」、「應聘」以及「執行公務」,在法律實務中通常涉及較長期的職務執行與居所建立,因此皆屬於合法的居留事由。
簽證目的與存續期間的連動性
這道題目的鑑別關鍵在於區分「短期停留(Visitor)」與「長期居留(Resident)」的本質差異。參加國際會議通常具有強烈的臨時性與短期性,活動往往在數日內便會結束,並不需要在台長期居住。因此,此類事由應申請的是「停留簽證」而非「居留簽證」。這類題目難度中等偏易,是考驗考生是否能將法規文字轉化為邏輯判斷的經典考題,只要掌握「活動所需時間長短」這個核心邏輯,就能在眾多法條中精準破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