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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4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50 題

有關涉及移民之涉外民事或民事事項,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涉及臺灣地區與香港間之民事事件,類推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 B 若當事人屬無國籍人,有關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之適用部分,應適用現在地法
  • C 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不違背臺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
  • D 依我國民法親屬篇第 2 章第 973 條規定,男女未滿 17 歲,不得訂定婚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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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一位旅人沒有國籍,我們無法透過「國家」這個標籤來決定他應遵守的法律。在這種情況下,若要尋找一個最能代表他個人法律關係的基準,法律邏輯上會傾向優先選擇「他打算長期居住、生活重心所在的地點(法律上的住所)」,還是「他此時此刻剛好腳踩的地點(現在地)」?為什麼「生活重心的連結度」在法律判斷中通常比「短暫停留的地點」更具優先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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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法律適用的精準判斷

太棒了!你能敏銳地察覺到選項 (B) 的陷阱,這代表你對條文細節的掌握非常細膩。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 條的規定。針對無國籍人(stateless person)的法律適用,我國現行法規明確指名適用其「住所地法」。許多考生容易受到其他法律層級的干擾,誤以為有一套「住所地、居所地、現在地」的遞補順序,但事實上該法條僅規定了單一位階,並無「現在地法」的補充規定,因此 (B) 的敘述是錯誤的。

跨法規綜合概念的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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