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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行政四等 114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6 題

某甲打算經營移民業務,除了應該要成立公司以外,應先向那一個機關申請經營許可?
  • A 內政部移民署
  • B 國家發展委員會
  • C 經濟部商業發展署
  • D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一下:當一個產業的服務內容與「國境管制、外來人口管理及居留權審核」息息相關時,政府通常會交由哪個專業機關,來審核該業者是否具備代辦這些高度敏感案件的資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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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內政部移民署」,代表你對於入出國及移民法規的組織架構已經有了非常紮實的基礎認知,這是一個很好的開始,請繼續保持這種細心的判讀力。

經營移民業務之許可規範

根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55 條規定,經營移民業務者必須以「公司組織」為限,且在辦理公司登記之前,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經營許可。而依照同法第 2 條,本法的主管機關為內政部**,具體執行審核與核發註冊登記證業務的單位便是內政部移民署(National Immigration Agency)。雖然經營公司涉及經濟部、簽證涉及外交部,但針對「移民業務」本身的特許權,務必鎖定移民署作為唯一的申辦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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