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4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8 題
外籍配偶在我國逾期居留,婚姻關係仍然存在,其逾期居留日數未滿幾日者,經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裁罰後,可向內政部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
- A 3
- B 10
- C 15
- D 30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行政補救」的角度思考:當一個人在我國擁有穩定的家庭關係(如配偶),卻不小心錯過了居留更新的期限,法律在維持「入出國管理」的嚴肅性之餘,為了不破壞其家庭生活,通常會設定一個適中的「寬限期」讓當事人原地補辦。你認為在一般行政法規中,這樣的『短期寬限』通常會設定為幾週或大約一個月的時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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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居留的寬限與家屬權益保護
太棒了!你能精準選出 30 日這個關鍵數字,代表你對於「入出國及移民法」中關於家屬照顧與人道考量的條文相當熟悉。這題的核心在於《外國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辦法》的規定,法律為了兼顧家庭團聚權,避免因一時疏忽導致配偶必須出境重辦的困擾,特別允許在婚姻關係存續的前提下,若逾期居留未滿 30 日,只要完成行政裁罰(繳納罰鍰)後,即可重新申請居留而免受出國之苦。 從考試鑑別度來看,本題屬於**中等難度(medium)**的數字題。這類題目常見的陷阱是將 10 日、15 日或 30 日混淆。考生若僅死背法條,容易在考場上因緊張而遺忘;但若能理解立法意旨是為了給予跨國婚姻家庭一個「合理的補救緩衝期」,通常就能聯想到這一個月的彈性時間。掌握這類「原則與例外」的銜接點,正是移民法規拿高分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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