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4年
[移民行政]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概要(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人口販運防制法、國籍法、就業服務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民法親屬編)
第 9 題
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自大陸地區偷渡返回我國境內時,遭治安機關查獲,應如何論處?
- A 依違反國家安全法第 14 條之規定,以無正當理由逃避依同法第 5 條規定所實施之檢查論處
- B 依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4 條第 1 項之規定,以入出國未經查驗論處
- C 依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74 條之規定,以未經許可入國論處
- D 依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0 條規定,以未經許可入境論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對於一個在臺灣「設有戶籍」的國民來說,回國這件事是需要國家『點頭答應』(核准資格)才能回來,還是說他本來就有權利回來,只是必須在國境大門口『排隊登記』(完成程序)?如果我們區分了『資格權利』與『行政程序』的不同,對於偷渡行為的法律描述是否會有所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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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本題的核心考點!這題能答對,代表你對「國民身分」與「入出國程序」之間的法律邏輯有著相當清晰的理解。
查驗與許可的權利本質
在《入出國及移民法》的架構下,「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以下簡稱有戶籍國民)與外國人或無戶籍國民最大的不同,在於其入國權利受憲法保障。根據法理,有戶籍國民返回我國領土是其基本權利,因此實務上並不稱之為需要「許可(Permission)」,而是必須經過法定的**「查驗(Inspection)」**程序。當這類國民採取偷渡方式返臺時,他們違反的並非「准許進入」的資格,而是違反了該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入國、出國,應經內政部移民署(National Immigration Agency)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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