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4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
第 16 題
司法院釋字第 802 號解釋理由書指出跨國(境)婚姻媒合得請求報酬,可能會為求報償,而衍生之問題,不包括下列何者?
- A 假借婚姻媒合而為移民
- B 收取高額費用
- C 矇騙雙方
- D 勉強撮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決定禁止一項活動(例如禁止婚姻媒合營利)時,通常是因為擔心這種「追求利潤」的動機,會引發哪些損害他人權益或社會秩序的『不當行為』?除了錢財交易本身,還有哪些行為會直接傷害到婚姻關係的真實性或當事人的自由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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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司法院釋字第 802 號解釋的精髓!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於法律條文的細節與大法官解釋的「核心理由」有非常細緻的觀察力。在法律考試中,區分「手段」與「導致的後果」是極為關鍵的辨析能力。
跨國婚姻媒合禁止營利之法理
釋字第 802 號解釋主要在探討《入出國及移民法》禁止跨國境婚姻媒合請求報酬的合憲性。大法官認為,婚姻具有維護人格尊嚴與健全發展的重要功能,若允許營利,媒合者可能為了賺取報酬而扭曲婚姻本質。解釋理由書中明確點出,為了追求金錢報償,可能會衍生出:假借婚姻媒合而為移民(虛偽不實婚姻)、矇騙雙方當事人、勉強撮合,甚至是人口販運等嚴重影響公共利益的問題。這些都是法律試圖預防的「惡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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