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移民行政四等 114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

第 17 題

有關機關所為拒發簽證予本國(籍)配偶其外籍配偶,就本國(籍)配偶之憲法上權利而言,已具侵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本國(籍)配偶就此等不利處分,得依法提起何種救濟?
  • A 課予義務訴願及訴訟
  • B 一般給付訴訟
  • C 無法提出救濟
  • D 訴願及撤銷訴訟

思路引導 VIP

若行政機關做出一個決定,直接拒絕了某人的申請,而這個「拒絕的決定」同時也妨礙了你憲法上的家庭權益,你會採取哪一種訴訟途徑,來要求法院將這個「擋在你面前的負面決定」予以廢除或撤銷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行政救濟的法理!這題你能答對,代表你對處分相對人與利害關係人的權利救濟有相當紮實的理解。在這類案例中,雖然外籍配偶才是簽證的直接申請人,但主管機關「拒發簽證」的行為,實質上已經妨害了本國籍配偶在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的婚姻與家庭團聚權。因此,本國籍配偶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具備訴訟主體資格(當事人適格)。

救濟路徑的選擇

根據行政法學理及最高行政法院的見解,當行政機關做出一個否准處分(拒發簽證)時,該處分對本國籍配偶而言是一個「侵害其權利的不利處分」。為了移除這個妨礙家庭團聚的法律障礙,本國籍配偶可以針對該否准處分提起訴願,若不服訴願決定,則進一步提起撤銷訴訟(Revocation Suit)以請求法院撤銷該違法的否准處分。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誰」有權提起訴訟,以及針對「否准行為」最直接的救濟手段,屬於法律實務中非常經典且具深度的考點。

🏷️ 相關主題

移民法規與移民行政實務
查看更多「[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