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行政四等
114年
[移民行政] 國土安全概要與移民政策(包括移民人權)概要
第 19 題
下列對已取得永久居留資格之外國人敘述,何者錯誤?
- A 如其係屬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者,不須申請工作許可
- B 其出國後再入國者,無須申請重入國許可
- C 其申請個人工作許可,須經由雇主提出申請
- D 其可以在臺灣地區無限期居住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當一名外國人已經獲准在臺灣「永久」居住,為了保障他在勞動力市場上的流動性與職業選擇自由,法律在設計工作授權的程序時,是會傾向讓他的工作權「繼續依附在特定雇主身上」,還是轉變為「由外國人自己主導申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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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錯誤選項!這代表你對於「永久居留」外國人在法律地位上的轉變,有著非常清晰且正確的理解。
永久居留者的工作權自主性
在《就業服務法》(Employment Service Act)的架構下,獲准永久居留的外國人享有了極大的生活自主權。一般的聘僱許可通常是由雇主發起並受其限制,但對於永久居留者,法律賦予他們申請個人工作許可(Personal Work Permit)的權利。這意味著他們可以自行向勞動部提出申請,而不必受限於特定雇主,也不需要經由雇主代為辦理。這項規定是為了落實對其在臺長期定居與勞動權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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